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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构改革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上限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29 4:40:00 来源:安全生产网点击:1497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机构改革期间,非煤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不能落空,监管力度不能弱化,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隐患整改不认真、逾期未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处罚;对按照相关规定需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未完成采空区治理任务的地下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及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同时,山西省要求强化执法,严厉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企业要公开曝光,对发生事故、不诚信、拒不改正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对有关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

通知还要求,对机构改革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一律按上限处罚,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